关于《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
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加油站单位性质划分问题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第12页第3行“市及市以上负责石油销售的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及县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加油站视证照性质确定其单位类型。”调整为“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及县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上述公司的加油站视其证照确定其单位类型。”
二、关于铁路系统的划分问题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第12页第5行“北京铁路局为法人单位,其下属的站、段、公安局、防疫站等为产业活动单位;铁路局下设的办事处(原铁路分局等)为产业活动单位。”
调整为“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为企业法人单位,其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等视同法人单位。”
三、关于烟草公司(专卖局)的划分问题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第12页第8行“烟草公司(专卖局)及所属专卖店视证照性质确定其单位类型。” 调整为“县级及以上烟草公司(专卖局)作为法人单位;其直属的专卖店视执照确定其单位类型。”
四、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划分问题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第12页第11行“市、区县两级非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视同法人单位。” 调整为“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视同为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地、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独立核算的省、地、县级供电公司为法人单位。”
五、关于上报清查数据流程问题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第6页第5行“与部门资料差异分析须经区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认可”调整为“区县级普查机构在完成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时,须由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领导签字认可书格式另行下发)。”
六、关于清查工作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的问题
补充规定: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2008)》和《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