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统计局行政许可行为(共2项)
一、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准
法律依据: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有关区、县统计局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