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企业就业统计

对完善企业就业统计

及工资数据发布方式的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当前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开展企业就业统计的基本情况,分析了企业就业统计的主要形式-劳动统计制度存在的“统计对象包含范围明显不全、全面调查的方式增加查找困难并导致上报率偏低、统计指标不能适应对数据分析的需要、数据代表性存在偏差”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企业就业统计及工资发布方式的几点建议。

 

建立全面、系统、科学的劳动力市场统计体系,是使政府和社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劳动力市场信息,制定有针对性政策措施的基础,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就业状况不仅是对劳动力市场的微观反映,也是对经济形势的综合反映。现针对现行统计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企业就业统计及工资数据公布方式的几点建议。

一、现行劳动力市场统计体系的基本情况

当前,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劳动力市场统计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采用住户抽样调查的方式开展劳动力调查,二是采用定期报表的方式由调查单位按照《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统计数据。

其中,劳动力调查制度从2005年开始正式确立,2005年随1%人口抽样调查开展了一次调查,2006年开始每年分别于5月和11月开展两次调查,调查取得的数据能够反映就业与失业的情况,但由于国家统计局尚未用此调查失业率替代登记失业率,同时限于样本量和代表性的问题,这些数据尚未正式对外公布。

因此,对于区县政府统计来说,《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是我们开展企业就业统计的主要形式,但这项制度从建立以来,调查的内容基本没有改变,始终围绕单位人员总量、结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进行,只是在1998年取消了职工的概念而引入从业人员的概念;另外,在统计范围上也始终只调查除私营、乡办集体、村办、个体以外的城镇单位。

二、劳动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统计对象包含范围明显不全

随着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私营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尤其对朝阳区这种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的区域来说,劳动统计的调查对象覆盖不全的问题十分突出。以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为例,全区128.1万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36.2万人,所占比重已达到28.2%。

现行的劳动统计制度未将这部分私营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同时未统计在内的还包括乡办集体和村办企业,即通常所说的乡镇企业。有时,为了掌握全社会单位就业的整体数据,只能依靠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取得私营个人从业人员的数据,通过乡镇企业报表取得乡办集体和村办企业的数据,与城镇劳动统计数据进行加总。但由于一次性的行政登记无法反映变化情况且并非管理部门所关注指标,因此在数据质量上还很难达到要求。

2、全面调查的方式增加查找困难并导致上报率偏低

现行的年、季报劳动工资统计采用全面报表的方式进行。由于调查范围为全部城镇单位,包括许多人数规模较小的单位,覆盖面广,加之调查单位的确定依据的是经济普查年度获得的单位名录库以及到下一个普查年度之间5年的日常单位名录库维护情况,对于单位变动信息的掌握更多的是依靠企业的自觉登记,这使得统计部门对企业经营状态、注册类型、经营地址、办公电话等变化情况的掌握不及时,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查找单位十分困难,加大了调查工作量,同时上报率偏低,并导致所谓的全面调查并非真正的全面调查。

3、统计指标已不能适应对数据分析的需要

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三类指标:一是人数指标(期末人数、平均人数及其中的在岗职工、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女性、户口在外省市人员等24项指标);二是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指标(新增调入、减少调查人数等17项指标);三是劳动报酬指标(共8项指标)。

无论是基层单位填报指标,还是政府部门应用指标,往往感觉指标过于繁杂而不够直接。一些指标的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如期末人数中的离岗休养职工指标,新增和调入人员中的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等,在分析中也很少涉及;而一些分析中需要掌握的指标,如空缺岗位及劳动力需求、工作时间等却没有涉及。

4、数据代表性存在偏差

由于上述提到的统计范围不全、上报率偏低等问题,通过劳动统计报表得到的数据已经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区域内社会单位人员和劳动报酬的整体状况,并直接导致数据与其对应指标名实不符,数据的可用性较差。如现行劳动统计报表中统计的从业人员总数并不是全区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全区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时,这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统计局公布的劳动数据特别是平均工资数据的不理解。

三、对完善企业就业统计及工资数据发布方式的几点建议

1、劳动统计对象的范围涵盖至全部法人单位

作为政府统计,针对企业就业情况的统计应涵盖所有的法人单位,即扩大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明确将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作为统计对象,从而保证统计对象所包括范围的完整性。

2、调查方式应以抽样调查为主,并做好样本框的维护

由于上述提到的全面调查的困难,加之劳动统计范围的扩大和企业发展的日新月异,如果仍实行全面调查,工作量将会明显增大。因此,建议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并在抽样方案设计时充分考虑对行业、注册类型等关键分组的代表性,同时,加强对样本框的维护,从政府各部门对企业基础信息的管理和整合上,加强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一体化管理,为抽样调查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技术框架。

3、更新和完善调查指标

目前我们应用最多的劳动统计指标一是人数,二是工资,其中人数指标仅限于反映当前的现状,即企业实际吸纳了多少人员就业,而无法反映企业对劳动力需求的情况。因此,建议增加反映职位空缺的指标,同时按照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组,这样就能反映不同行业对不同岗位的需求情况,从而和劳动部门和职业介绍所掌握的求职者的登记信息相对应,反映劳动力供求的动态变化。

4、发布内容和层次更丰富的平均工资指标

由于平均工资是政府部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参考依据,加之每名社会公众都能将此数据与个人的情况进行对比,因此社会各界对统计部门历次发布的“平均工资”数据都格外关心。

上文提到,当前劳动统计的范围不全的问题等决定了平均工资不能代表全区法人单位的整体情况,因此尽管平均工资计算无误、数据确凿,也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因此,我们首先要扩大劳动统计对象的范围。

目前发布的“平均工资”指标的计算方法是将全区所有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06年全年的工资总额汇总在一起后除以各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的汇总数,即对平均数的分子分母先进行求和再进行平均,是一个算术平均数,其缺点是反应灵敏,容易受到极值的影响,从而掩盖了行业差距或其他不同类型单位的差距。

因此,可以增加反映的数据集中趋势的众数指标,如“年平均工资在1-2万之间的人数最多,占22%”;反映总体标志值一般水平的“中位数”指标,并计算标准差和变异系数,说明平均工资受到极端数据的影响而偏离一般水平的程度。同时,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不同隶属关系的单位,分布发布每一种类型单位的工资最低值及最高值,便于社会公众结合自己所在单位的特征分析自身所处的位置。

 

参考资料:

1、曾湘泉等,中国就业战略报告2005-06:面向市场的中国就业与失业测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蔡等,2003年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褚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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