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办理政府部门对管辖

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审批程序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审批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 号)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1027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以部门名义签发的关于申请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函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统计调查项目设计方案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综合)报表表式和附录。(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3、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建立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标准: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以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为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具体为:

1)调查方案的总说明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和报送时间。

2)报表目录应罗列全部调查表名称。

3)基层(综合)报表表式均为左右不封口的开放式报表。在报表名称字样下方及表格线上方的左面位置,自上而下分别列出“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及九个连续的方格”、“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或“综合单位名称”字样;中间位置标明报表的报告期“200    月(季)”字样;右面位置自上而下分别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执行期限:”等字样。在表格底线的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日”的字样。

4)附录包括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折算系数等。

5)如果采用抽样调查要提供抽样方案(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本岗位负责人: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查明申请单位的性质和调查目的。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第12条要求的,即时终结审批,填写《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签署姓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同时向管理科科长备案。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写《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向管理科科长备案。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统计调查”批准文件的凭证。指导申办人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后,连同申办材料装入专用工作袋,转交管理科科长。

时限:即时

二、初审  由管理科科长召集管理科及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内容集中进行初审。

初审标准:

1、属于本业务科室统计业务管辖权限范围的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3、部门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不能与政府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交叉和矛盾(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5、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计量单位、应用代码及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科学合理的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7、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8、申办材料齐全有效、调查表式规范、指标设置合理、指标解释明晰、调查范围准确、调查方法科学(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9、申办材料按规定装入专用工作袋内。

本岗位负责人:管理科科长、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管理科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调查项目,各科室负责人分别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的初审栏上签署“同意调查”字样和姓名。

对不符合标准的调查项目,各科室负责人分别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的初审栏上签署“不同意调查”或“暂缓调查”字样和姓名,同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对调查内容与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在指标设置、调查范围上存在重复的项目,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的初审栏上签署由本业务科室向调查单位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以及提供方式的处理意见和姓名。

初审后全部材料交管理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 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调查项目,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的审核栏上签署“同意调查”字样和姓名。签署表号、报表执行期限,填写《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办公室名义拟写正式文件、签署项目备案号后将全部申办材料转交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调查项目或在指标设置、调查范围上与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存在重复并且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的调查项目,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的审核栏上签署“不同意调查”或“暂缓调查”字样和姓名。填写《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办公室名义拟写正式文件后将全部申办材料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复审

复审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初审标准进行复审

按照受理、初审标准对全部申办材料进行复审。对审核人员提出核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办公室名义拟写文件、签署项目备案号的内容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复审栏上签署“同意”字样和姓名,将全部材料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审核意见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当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复审栏上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签署姓名后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人员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审定栏上、及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办公室名义拟写文件签署“同意”字样和姓名。

对核发《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的项目,部分同意复审人员意见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当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审定栏上、及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办公室名义拟写文件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签署姓名。

审定后全部材料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申办材料规范、完整。

3、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书》审定栏上提出审定意见,对批准的调查项目送达文件,回复申请方审批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立卷归档

1、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审批函件。

2、对核发《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的项目,将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正式批复文件发给申办人。

3、对核发《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将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正式批复文件与申办人全部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4按照标准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等文书进行清理、立卷归档。存留归档的各类文书、申办备案材料必须规范、完整。

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65094426

联系人:杨冬林

 

 

 

 

 

附件一: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下载)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样表)

附件二: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政府部门对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