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程序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统计登记(建设项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一)建设项目(开发小区)初次办理统计登记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京统发[2002]55号);

2、《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申报表》(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京统发[2002]55号)。

(二)同一建设项目(开发小区)需多次办理统计登记时,申办人需继续提交第(一)项规定的申办材料(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4目京统发[2002]55号)。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经济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转入审定程序,即时办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核准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经济科科长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各级计划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年度计划(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京统发[2002]55号);

2、《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申报表》填写规范、有效、建设单位签章(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京统发[2002]55号);

3、同一个建设项目(开发小区)多次办理统计登记时,需携带在初次办理统计登记时办理的《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申报表》及本次投资计划(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4目京统发[2002]55号)。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的审批文书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在《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并签章,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及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核准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申报表》一份交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保存,一份由统计登记部门留存。

时限:即时

咨询电话65094629

联系人:吴晓茜

 

 

附件一:

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申报表表式(下载)

统计登记(建设项目)申报表表式(样表)

 

附件二:

统计登记(建设项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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