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办理宣传新闻出版
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统计资料程序规定
项目名称:宣传新闻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统计资料
项目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8号公告)
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申办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发布统计资料的函,(《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京统发[2002]57号);
2、拟发布资料的全文(须注明提供统计资料单位的名称(《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京统发[2002]57号);
3、《统计资料发布申报表》(《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京统发[2002]57号)。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在统计资料公布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管理科科长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同受理标准;
2、所发布资料的来源必须合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
3、所发布的全市性统计数据不得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矛盾(《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21条)。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专业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申请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统计资料发布审批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于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统计资料发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
1、同审核标准。
2、发布的资料不能违反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5条)。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资料发布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统计资料公(发)布审批表》。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
1、同审核标准。
2、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遇主管局长公出,委托管理科科长审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统计资料发布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统计资料发布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统计资料发布审批表》。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表下载及申请程序查询网址:www.chystats.gov.cn
咨询电话:65094468
联系人:陈红
附件一:统计资料公(发)布申报表(下载)
附件二:统计资料公(发)布申报表(样表)
附件三:统计资料公(发)布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