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告
第24期
2003年7月7日
剖析统计违法案件推动统计执法检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关注程度和要求越来越高,统计任务越来越繁重。依法行政,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已成为当前统计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掌握部分基层单位统计数据失真的根源、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现就我区在2002年统计执法大检查的自查和检(抽)查工作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剖析、分类、总结,加以研究。通过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归类、汇总,分析出了造成部分基层单位统计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基本上反映了近年来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推动统计执法检查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
一、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分析
2002年全区参加统计法大检查自查工作的单位有9329个,占年报单位数的93.2%,其中:自查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单位有2 0 4个,占自查单位数的2.2%;自查出未持证上岗人数2619人,占全部自查单位的28.1%;自查出未办理统计登记证单位164个,占自查单位的1.8%。
2002年检(抽)查单位886个,占自查单位数的9.5%,通过检(抽)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67个,占检(抽)查单位数的7.6%。
按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分: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有1个,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1.5%;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有66个单位,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98.5%,其中:虚报统计资料的有22个单位、瞒报统计资料的有44个单位。
按经济类型分:国有经济有17个单位,占处罚单位数的25%;股份制有限责任有40个单位,占处罚单位数的60%;三资经济的有5个单位,占处罚单位数的7.5%;其他经济的有5个,占处罚单位数的7.5%。
按统计指标分: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有问题的单位39个,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58.2%;商品销售收入有问题的单位7个,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10.4%;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总额、完成投资有问题的单位各4个,均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6%;利润总额、工业总产值(现价)、建筑业总产值指标有问题的单位各为2个,均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3%;总产出指标有问题的单位1个,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2%。
按造成统计数据不真实的原因分:对统计指标不理解造成的统计数据不真实的有43个单位,占被处罚单位数的64%;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误造成的统计数据不真实的有17个单位,占被处罚单位数单位数的26%;财务决算与统计数据上报时间差造成的统计数据不真实的有7个单位,占被处罚单位数单位数的10%。
在67个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中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不重视造成的统计数据不真实的有3个,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4.5%;未持证上岗的有24个单位,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35.8%;派人代听年报培训会的有2个单位,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3%。其他原因的有38个单位,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56.7%。
二、统计数据失真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数据分析,不难得出造成统计数据失真主要有:
1、基层单位领导统计法律意识薄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早已实施,但在近几年的统计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还不知道有这两个法律法规。基层单位的领导对《统计法》了解不够是近几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较为集中的问题,这影响到一个基层单位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具体来讲,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的审核、统计人员定岗定责、统计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人员的工作态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在今年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个别单位的领导强调单位工作忙,就没有让单位的统计人员参加街道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年报培训会,造成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出现差错。因此,只有加强和提高基层单位领导统计法律意识,才能够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反之,统计工作就不可能搞好,统计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2、基层单位领导及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不审核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在报出前应由单位领导和统计负责人亲自审核并签字后再将统计报表上报统计部门。但在2002年统计检查中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67家单位中的统计报表中有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只有16家,仅占有违法行为单位数的的23.9%;由填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审核的有19家占有违法行为单位数的的28.4%;由填表人一人签字上报的有31家,占有违法行为单位数的的46.3%。由此可见基层单位领导及统计负责人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不负责任对由财务或其他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来源不做分析,数据拿过来就直接填报在统计报表上,以至造成应记入的项目漏掉了,而不应记入的项目反而给记入了,再有,在财务资料和统计台帐中原有的统计数据在统计报表中的对应项目中却是空项,统计人员不小心漏填了,更有甚者统计人员不看统计报表和财务帐目中的计量单位,把财务帐中以元为单位的资料数据直接填报在以千元为计量单位的统计报表中,使统计数据扩大了千倍。造成统计数据不真实。
3、在岗统计人员流动性大,统计队伍有待稳定
工作在第一线的基层统计人员是各级统计工作顺利完成的基础,是保证统计数据真实的基石,一支稳定的统计队伍更是对统计工作的基本保证。通过调查发现,我区自开展统计上岗证培训工作至2002年底共有9024 人取得了统计岗位证书,其中,专职统计人员1925人,占全部统计人员的21.3%,兼职统计人员7099人,占全部统计人员的 78.7%,兼职统计人员远远超过专职统计人员。在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的67家单位中有26家单位的统计人员没有统计岗位证书,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38.8%。其原因是基层统计人员流动性大,统计人员缺乏稳定性。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社会人才流动,直接影响到统计队伍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单位没有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先补后调",造成统计工作不衔接,统计人员不辞而别,新老统计人员没有工作交接,新的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根本不熟悉,对统计指标理解有误对自己不理解的统计指标既不看统计指标解释又不知道请教统计部门人员,而是按自己的理解填报统计报表。在今年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的67个单位中,有38个单位是由于更换了统计人员,且都没有坚持"先补后调"的原则,致使统计数据出现严重的失真。由此可见,基层统计队伍不稳定,又没有切实履行"先补后调",是统计数据质量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本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出现数据差错的单位,大部分是由于单位没有制定规范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不利等问题,出现统计岗位职责不明确、统计工作管理混乱,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4、缺乏统计基础工作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项管理制度"。从我区整体上看,统计制度的建立情况参差不齐,有的单位将统计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分条列款,内容涵盖了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统计基础管理工作比较扎实。但从检(抽)查和前几年的工资联审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单位对统计基础工作不重视,有的单位领导认为只要有人能填报表、把表报出去就不错了,更有甚者,一些单位连统计人员的明确分工都没有,就更提不上统计基础工作了。在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的67个单位中,就有37个单位没有认真、按时填写统计台帐而造成统计数据不真实,占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单位数的55.2%。认真、按时填写统计台帐是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基础,因此,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应从各个相关方面入手,其中建立健全规范的统计管理制度是重中之重的一项统计基础工作,是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石。
5、其他原因
统计数据上报与财务核算期日不同,造成数据失真。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大单位和较多下属分支机构的单位由于财务结算周期较长,在统计报表上报时间内财务数据不能按时提供,造成统计数据不真实。在2002年检(抽)查有统计违法行为的67个单位中,有7个单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统计数据不真实。占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数的10.4%。
三、加强统计管理推动统计执法检查
基层单位特别是新增单位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基层单位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统计工作,要以讲学习的精神多学习统计专业知识,自觉反对弄虚作假,单位领导、统计人员上下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联系,上下沟通,多层次,多方式做好统计工作,提高整体素质。
在以上基层单位做好统计工作的同时做为统计机构的管理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
提高统计在社会中的地位,关键在于提高基层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结合我区统计工作的实际,加强对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统计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我区单位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进而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促进我区统计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必须进一步学习和宣传《统计法》,提高全民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守法、执法的自觉性,统计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统计法》,模范遵守《统计法》,结合统计“四五普法”广泛地开展全民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把统计法制的宣传、学习与执法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其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2、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做为政府统计机构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的指导及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新增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他们对统计知识更需要理解和帮助。逐步提高统计持证上岗率,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对于更换统计人员的单位,由各综合统计部门及时组织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利用各种培训的机会加大统计法律宣传力度,在“四五”普法期间,使全区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3、加强统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加大《统计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执行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的执法检查及日常工作指导,在监督检查基层统计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区统计数据质量。
注重建设专兼职执法检查员队伍,使我区执法检查员成为一支优秀的统计执法队伍。扩大执法范围,将统计执法工作渗透到每一层面的统计管理工作中去。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统计法》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发现的统计工作搞得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4、强化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统计执法检查的制度化、日常化。
统计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的根本保证。在统计法制建设中,统计立法十分重要,只有制定了统计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但统计执法工作更为重要,统计执法是建立在统计立法基础之上,是使统计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的具体体现和实施。完善立法,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两者唇齿相依,互为依存,立法不执法,《统计法》就变成一纸空文。只有立法才能生存,执法才能生威,在近几年统计执法检查中对一些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了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更好的发挥了统计法律的规范和惩戒作用,加强统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式的发展的需求,承担艰巨、繁重的查处违法案件的任务,解决任务与力量的矛盾是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要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力求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关键在进一步更加完善《统计法》,要以法律形式切实加强统计执法力量,依法治国、依法治统,使统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只有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统计专职统计执法检查队伍,才能保障依法办统计、依法管统计。
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既是宏观决策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也是统计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只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才能发挥整体功能,实现有效监督。统计人员要树立坚定的信念,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勇于执法,善于执法,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教育一片。充分发挥《统计法》的权威性。同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长抓不懈。除了抓好每年一次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外,更要注重统计日常检查工作。建立日常检查、跟踪回访工作档案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使统计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真正从制度上杜绝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吴忠延 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