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中

调查取证与调查询问的基本方法

 

调查取证和调查询问是统计执法检查中两个最具有实质性的、必不可少的工作阶段,直接影响着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工作。在多年统计执法检查中,经常发现街、乡由于不重视调查取证这一环节,出现了证据不完整、取证不合法等诸多问题,最后导致案件无法立案甚至败诉,所以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作者希望将多年统计执法工作的基本方法介绍给大家,其中难免会有不对或有争议的问题,希望各位同志批评指正,也希望在今后的执法检查工作中共同研究、共同探讨。

 

 

 

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

 

调查取证是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程序中最实质性的工作阶段,所以着重对这一工作阶段的基本检查技能进行归纳。

证据是用以查明案件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根据。为了正确查处违法案件,调查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明意义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现场笔录等。上述每一种证据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调查人员必须了解、熟悉、掌握其各自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获得的证据具有证明力。那么如何才能取得完整、合法的证据呢?下面我们根据执法检查中的案例作具体说明:

1、直接取证。

1、检查北京市某运输公司2001年运输邮电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D103)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经检查发现:该项指标2001年上报数为21612千元,检查数为2041千元,差额为19571千元,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一倍以上。

检查的资料有:

2001年运输邮电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D103);

2001年损益表;

2001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根据“损益表”中相对应项目填列。依照以上说明,检查人员只需将“损益表”上的数据与统计专业报表上的数据相比较,就能很快发现有无问题存在,为什么还要准备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呢?众所周知,在会计准则中要求各单位的财务报表与会计账目要相符,为了避免会计报表的弄虚作假,就要求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做到账、表数据相符,才能够认定此项指标的最终检查结果。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对于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得数据的指标只需取得被检查单位的“损益表”或“财务明细账”即可。对于该单位我们可以从“损益表”中直接看到主营业务收入这一项指标的检查数据,与2001年年报相比较,不难判定出该单位的确有统计违法行为。

2、检查北京市某珠宝饰品有限公司的2002年2季度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年)报表(外经统5表)中的利润总额指标。经检查发现:该项指标2002年2季度上报数为19万元,检查数为14.7万元,差额为4.3万元,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29.3%。

检查的资料有:

2002年2季度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年)报(外经统5表);

2002年6月份利润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这项指标也可以直接从“损益表”中取得。由于该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所以我们根据该单位提供的“利润表”中的指标数据进行检查,再与该单位季报中的上报数据相比较,会很快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出定论。

2、复杂取证。

3、检查北京市某灯具厂的2001年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B103)中的工业总产值(现价)指标。经检查发现:该项指标2001年上报数为890千元,检查数为859千元,差额为31千元,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3.6%。

检查的资料有:

2001年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B103);

2001年产成品入库单;

2001年材料明细账;

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我们都知道工业总产值(现价)指标的计算方法是将本单位加工完成并全部入库的产成品乘以现行价格所得出的数值。因此,检查人员需向该单位提取2001年1—12月的全部产成品入库单,并将各月金额相加,需要注意的是,工业总产值(现价)这一指标是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进行核算的,所以应同时让被检查单位出示税务登记证,以确定该单位的增值税税率,并进行相应的扣除。另外该单位还存在一个特殊问题,即它的产成品中的某些零部件属于外购产品,那么在工业总产值的核算中也应进行相应的扣除,这就需要从该单位的材料明细账中将购进的用于产成品中的零部件的金额减掉,由于该单位无外单位来料加工收入和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所以最后计算出的数值即最终的工业总产值(现价)检查数值。在检查过程中,有些时候我们并不需急于取证,应该与被检查单位的统计人员坐下来进行交谈,了解他们是如何理解和报送此项指标的,从中判断出应从哪里下手来取得最完整、真实的证据资料。工业总产值这项指标可以说是较为复杂、难以取证的指标,但只要我们找准证据的来源,就可以完整地计算出正确数据。对于该单位此项指标的计算方法,我们正是通过与统计人员的交谈才得知,很快计算出了正确的检查数据。

3、检查北京市某有限公司2002年2季度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中的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经检查发现:该项指标上报数为2261907.45元,检查数为2753896.73元,差额为491989.28元,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17.9 %。

检查的资料有:

2002年2季度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

2002年1-6月应付工资明细账;

2002年1-6月试算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是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劳动报酬。在该单位财务明细账上的“应付工资”科目里只清楚地记载了中方员工的全部工资,该单位由于有外方人员的工资,所以在取证时,会有一些繁琐,不可能直接从财务账上提取,只有从“试算表”中才能完整取得,因此在取证时需将该单位外方人员的工资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项保险金的数额一并取证,才能保证此项指标的完整性。对于劳动工资这项指标,要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非常清楚该项指标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以及各项内容容易出现在财务账上的哪些科目,最重要的是还要通过交谈、询问来掌握被检查单位都有些什么名目的补贴、奖金等,并以什么形式记载在哪些明细科目上,如果必要时,可查询记账凭证中的各项发放单据。

3、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合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一方面必须由法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来收集证据;

②全面客观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应从实际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收集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一切事物,要客观公正,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做到不偏不倚。通过以上具体实例,在这里需重点强调的有以下几点:

a.每个被调查对象因经济类型、工作性质、记账方式等不同,在收集证据时应采取不同方式方法,不能照搬硬套、照猫画虎,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保证收集的证据最有效、最完整,才能为违法行为的认定提供可靠的证据;

b.在不能直接取得证据的原件时,如“财务明细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应先取得复印件,并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以证明此份证据的合法性;

c.在调查时,应着重检查我们平时所熟知并较为重要的统计专业指标,这样不仅会让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得心应手,也会让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心服口服,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是对调查取证阶段工作的基本技能的归纳,由于篇幅有限,在文中列举的只是典型的案例,对于更加较为复杂的、甚至难以取证的情况,我们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来进行调查。

 

 

 

 

 

调查询问的基本方法

 

调查询问也是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程序中必不可少的工作阶段,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活动。

1)询问当事人。也可以称作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和承认。这里的当事人,一般指违法行为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既包括说明或确认某种事实存在,也包括承认或否定某种事实,或叙述其它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范围较广,只有对案情事实情况的陈述才能作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所违反的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最清楚,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的陈述,对查明案件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对当事人的询问应掌握以下技巧:

①开门见山。直接询问当事人,让其陈述出现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对问题的原因的辩解,在询问过程中,调查人员应耐心听取、仔细分析当事人陈述的每一个环节;

例如:“你是如何理解这项指标的?”或者“为什么这项指标的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符,原因是什么?”当事人会针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我们只需按照当事人所述如实记录下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

②询问当事人时,首先应查明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差错,是否为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例如:可以询问对方“这张报表是否由你报送?”“这项指标的数据你从那里得来的?”“你是否有统计上岗证?”等等,确认身份后即可针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参加过统计专业培训及是否持有统计报表制度、解释,这是询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例如:“你是否参加了某某年街(乡)组织的年报培训会?”“是否有统计报表制度和解释?”“这本制度或解释,你是否认真看过?”等等一系列有关指标的问题,这将是询问环节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

④最后询问当事人要陈述和说明的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是陈述违法事实和进行辩解的机会。主要的提问方式有:“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对于这个问题你有什么陈述的吗?”,对于当事人陈述的原因和理由在特殊情况下会起到一定作用。

2)询问其他证人。

这也是查明案情、确认统计违法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证人证言是最普遍的证据来源之一。询问证人前,首先要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与其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告知其应如实将所掌握的案件实际情况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询问证人时,应先让其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的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的事实问明来源和根据。在询问过程中调查人员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但不能做提示性发问,也不能暗示其如何回答。

调查询问过程完毕后,应将询问情况不失原意地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署“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与我所说的相符”等字样,并签名、盖章。还要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进行询问。

调查询问过程中还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询问,这样才会成为最有力的证据,同时也给了当事人一次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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