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分析
第91期
2000年10月9日
通过统计执法检查,
浅析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统计指标常见差错
一、常见差错
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是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①在岗职工工资总额;②不在岗职工生活费;③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④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的劳动报酬。
通过近几年我区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发现由于对这一指标理解不透彻,造成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逐渐增多,从而也使这一重要指标的准确性受到影响。从执法检查结果看,企、事业单位在计算该项指标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及口径,差错率可以说达到90%,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错误的理解职工工资总额与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之间的联系及区别;
2、漏统属于该指标中的项目;(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水电费等;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工资;各种名目的奖金。)
3、将在银行使用的“工资手册”上的计划提取额当作该项指标的实际发放数,使该项指标的上报数与实际发生数产生较大差额;
4、将不属于对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劳务费统计在该项指标中;
5、由于发放与计算在时间上的不同步,致使单位疏忽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奖金这部分工资总额的统计;
6、按目前国家统计局的规定,非劳动报酬的支付,如:独生子女费、奶费、托补费、防暑降温费等不能计入该项指标。
二、产生差错的原因:
1、某些企业直接将财务“应付工资”帐上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在统计报表上,违反了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它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的原则;
2、没有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弄清楚其中应包括哪五种人的工资:①在岗职工;②不在岗职工;③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④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⑤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岗职工中应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在统计从业人员时漏掉了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3、企业容易漏掉的一些工资总额内的项目:奖金、过节费、其它工资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各项基金和税金等。
①
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其它奖金。其它奖金是最容易漏掉的部分,它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费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②
过节费是指遇节假日各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人员的过节费用,是全年劳动报酬总额的其中数,同时应分别统计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劳动报酬”中。这个指标原来在工资总额外统计,为与国家统计局保持一致,1998年进行了指标口径调整,统一调整在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中。
③
其它工资指其它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④
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基金、税金,全部是由单位从个人工资账户中直接扣除出去的,所以这部分金额应计入此项指标。
4、容易虚报的原因有将非劳动报酬计入工资总额,例如:一些应纳入劳动保护费的项目(独生子女费、托补费);稿费、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等。
5、除了指标上的因素外,还有最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某些单位从本单位经济利益出发,置法律于不顾,虚报、瞒报、编造统计数据,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其二是质量意识差。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不健全,会计核算还不能完全满足统计核算的需要。部分单位所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具备翔实的基础资料、科学的计算方法和严格的逻辑审核,对统计工作只是忙于应付,缺乏严肃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其三是业务素质低,统计人员应知、应会、应掌握的业务知识存在较大缺口。在统计违法单位中,多数是由于对劳动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掌握不准确,出现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分析以上产生差错的原因可以得出结论:要想准确地报送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这项指标,应该从基础工作做起,详细了解本单位工资构成的状况,将统计台帐建立起来,避免在统计执法检查时上报数与抽查数出现差额。
朝阳区统计局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