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统计执法的困惑来自何方?

干扰统计执法的困惑来自何方?

(统计执法调查剖析一)

2000316

近年来,各级统计部门为保障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应用法制手段,在加强统计法宣传,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上,都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随之,中央两办又下发了《关于制止在统计工作上弄虚作假的通知》,这是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反对腐败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统计部门以两办通知精神为指导方针,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使统计数据质量有了明显改观,依法统计的良好环境在逐步形成。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改革加速发展,统计信息的需求作用日趋显著,各级政府为在宏观管理上掌握决策依据,需要多、快、准、灵的信息资料。作为统计部门,由于统计制度方法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需要进行大量的统计调查。而社会经济成分的多元化,调查对象结构日趋复杂,搜集统计数据的难度越来越大,摆在统计工作面前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要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就必须依靠统计法制来保障。就当前的统计法律法规来讲,已对统计工作规范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以按照法规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统计法律法规内容与实际工作操作还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又严重困绕着统计执法工作,本文就朝阳区统计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剖析如下:

一、街、乡统计机构建设不完善,统计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

统计机构是保证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依法执行检查、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作为街、乡一级的统计机构,肩负着上传下达,实施管理职责,其工作量大、任务重,执法检查处在第一线。由于统计工作地位造成社会及领导不重视,在改革中,首当其冲的被列为合并的机构,只是设专人来负责统计工作。从最近对全区46个街、乡的统计机构调查中可以看出:共设立统计科28个,占全区街、乡机构61%;其中街道设立统计科18个,占全部街道的82%;乡统计科现存10个,占全部乡政府的42%;街、乡统计专兼职人员98人,平均每个街、乡2名;统计检查员共52名,平均每个街、乡1个人;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够,统计执法检查职责不能履行,而在岗统计人员也只是忙于报表的工作,所以很难做到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法保证统计工作。长期以来基层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专业人才大量流失,造成统计队伍整体素质低。全区基层单位的统计人员80%以上是兼职统计,由于各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统计法制意识淡薄,不能严格按照《条例》所规定,统计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和“先补后调”的原则从事统计工作,而是随意上岗、频繁调换。仅99年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就发现1777人无证上岗。而每年统计人员的变动要占到全部单位的四分之一,人员的不稳定,造成专业培训跟不上需求,使一大批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低,统计专业的职业道德丧失,所以造成统计数据的不准确,这也是很大的因素。

二、统计法的宣传与贯彻力度不够。

统计法的宣传是统计工作中的一项长期重要的内容,如果法制宣传跟不上去,依法保障统计工作,就难以实现。从全区统计法制宣传来看,虽经过统计“二五”“三五”普法的宣传教育,参加的人员达到25000多人,但由于只抓了表面的法制宣传,而没从深度去抓好此项工作,甚至连统计机构本身人员的普法宣传都有遗漏。由于普法宣传的广度和力度不够,未能在全社会引起普遍的重视。统计执法检查每年也只是一次大规模的行动,而日常检查与监督又没进行,这样就失去了统计执法监督与管理的职能,久而久之统计法制有名无实,造成企业不能严肃依法统计。就近年来统计检查中发现,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的原因,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违法行为就是法制意识淡薄。统计人员上报报表时,乱抄数,随意填数,对统计指标计算与口径范围不懂,不问,只要填上数,就敢上报。漏报现象也很普遍。由于普法宣传与执法力度跟不上,这也是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的重要原因。

三、法律法规自身不够完善,配套的实施细则不易操作。

就统计法的修改来看,不尽完善,对北京市统计法制发展形势有一定的阻碍。国家大法是96年重新修改并施行,虽然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重新进行修正,比83年颁布的统计法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它与北京市统计法制发展的大环境有很大差距。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是94年当年立法、通过、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法规。经过三年来实行,对依法治统,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起到重要作用,使北京统计法制环境开创了崭新的局面。但由于《统计法》修改直接约束着地方法的内容,迫使《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对不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自行公布统计资料;擅自制发或者制发超过执行期限统计调查表等条款行政处罚进行删除,某种意义上讲,削弱了地方法规的执法力度,使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又走入倒退的阶段。

而统计法修改完后,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对于具体原则不了解。所以在执行检查中不易把握,特别是象上边地方法规行政处罚所删除的条款无法进行处罚。

就“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而言,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第十三条“制发统计调查表必须附有说明书、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等。在现实的统计报表中,都是采用对基层单位办班培训方式,讲解指标及报表规定。由于从市局、区县局、街、乡到基层,报表制度逐级下发只是一少部分,要给基层全部配齐统计报表制度,必须由统计部门自己印制,这样量大、在经费无法保障情况下,无法实现“必须附有……”。当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后,难以对照《条例》进行处罚。去年我区出现该案例,经复议后,变更为行政处罚的“警告”处理,虽然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规范统计执法敲响了警钟。

针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四条按比例进行处罚,很难定性。在近年的统计违法处罚中,常常碰到“数额小,比例大”案例,如某企业一月份上报利润总额为-722.6万元,实际利润为11.1万元,造成错误的原因是会计不懂统计指标,将历年的亏损填在了本月中。又比如在现行的多种报表中,计量单位为千元,而很多企业都是会计兼统计填报表,会计作帐习惯分、角、元填数,而上报统计报表时,由于工作疏忽,还按习惯填数,造成报表的所有指标为上亿元,象类似的问题,在处罚中很难掌握尺度。

还比如,对于统计迟报与责改文书下发,无法达到及时,即就是催报和责改上报来的报表,已过时,无法使用,严重存在于滞后的问题。这都有待于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细则来。

四、社会不正之风严重干扰统计执法工作,敢于执法与善于执法要进一步提高。

社会的不正之风已渗透到统计工作当中,特别是“人情网”的干预产生了很大的干扰,在发展区域经济的过程中,个别领导只考虑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一再强调处罚力度过大,造成外企和一些投资流失,当出现统计违法行为时,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充分发挥“人情关系”,除了说情,还可用行政领导的关系,施加压力。这样也只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也是整个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

就统计执法部门自身来讲:一是有畏难情绪;二是由于管理制度不严谨,执法不严;三是在统计执法中缺乏研究,如何发挥统计执法的技能,拓宽善于执法的思路。

以上四类的表现,反映了在统计执法中所遇到的困难。只要认真去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统计执法定能取得好成绩。

法是保障一切工作的有利武器,执法与守法是相辅相成的,只要联手在一起,才能有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作者:张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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